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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047。办学层次:普通专科。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察,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投档比例及录取原则进行阅档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亦接受非第一志愿和调剂志愿考生,进档考生按填报专业顺序择优录取。对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进行适当调剂,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当遇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以下规则进行录取:优先录取原始总分高的考生;原始总分相同,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原始总分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物理科目录取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历史科目录取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如小分仍然相同,则参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第六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照省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总分相同时按照专业成绩排序,若仍相同,按照语、数、外单科成绩先后排序录取。


第七条  对于各省确定的优惠加分项目,加分和降分执行相关的省考试院规定。


第八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九条  考生语种:我院英语专业教学起点低,学生入学前对英语无特殊要求,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条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21年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对口升学考生、艺术类考生。


第十三条  招生类型:历史科目、物理科目、艺术、对口。


第十四条  生源范围:面向河北省招生。


第十五条  各省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2021年各省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助学政策


第十六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费待定专业的学费标准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第十七条  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年)。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执行国家各项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政策及勤工俭学岗位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

        (一)北校区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北郊107国道与常山西路交叉口47号 

        北校区邮政编码:050800

        北校区招生办公室:(0311)88247985  88247986  88247987

        北校区乘车路线:

        1、火车站(东广场)乘148路公交车常山路西口下车即到

        2、火车北站乘164路公交车常山路西口下车即到

        3、解放广场乘131路公交车常山路西口下车即到

        4、北国商城乘132路公交车常山路西口下车即到。

        (二)西校区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三简路16号

        西校区邮政编码:050000

        西校区招生办公室:(0311)68092336  68092337  68092338  

        西校区乘车路线:

        1、火车站西广场乘坐15路到军医学院站下车转乘61路南简良站下车即到。

        2、火车站西广场乘坐9路到西二环新华路口下车转乘61路南简良站下车即到。

        (三)新校区(本科筹)地址:

        新校区邮政编码:050000

        河北省石家庄北郊滹沱河畔

        学院网址:http://www.sjzjjxy.com

        电子信箱:800078666@b.qq.com

        Q Q 咨询:800078666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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