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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山西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名称:山西工程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681


第六条  学院地址

        龙潭校区:太原市新建路131号(邮编:030009)

        唐槐校区:太原市小店区西贾北街72号(邮编:030032)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颁发山西工程职业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三、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

        组长: 党委书记,宋  军

        副组长: 李茂林,祁茂荣,杜英堂,田玉明,蔡红新

        成员: 李文新,索效荣,侯辉东,尹锡昊,杜秀群

        主要职责:全面统筹学院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审核批准学院年度招生章程及年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招生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

        主任:  副院长蔡红新(兼)

        副主任: 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

        成员:  学生处、后勤处负责人及各教学系主任

        主要职责:  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承办有关招生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招生录取及招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会同教务处及各教学系编制年度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报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监督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全程监督学院招生工作,负责处理考生信访、申诉等相关工作。


四、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的编制,依据“山西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精神,结合学院的“十四五”发展规划、往年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发展定位及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学院各类别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数据为准。


五、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八条  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优先分配专业。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对高考成绩并列的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成绩。


第二十条  对高考进档艺术(美术)类考生,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以文化成绩高低确定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口升学录取执行国家及山西省对口升学招生录取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三二转段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山西省教育厅及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相关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与签订相关中专学校共同制定转段考核办法,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后,两校共同考核,考生成绩报山西省考试管理中心审核后录取。


第二十三条  通风技术与安全管理、煤矿智能开采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其它专业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专业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学院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入学体检复查,复查有问题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执行。


六、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严格按山西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021年各专业收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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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高等教育专科阶段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国家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勤工助学、困难学生资助、特困生资助等资助政策,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咨询部门: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351-3350580   0351-3350864

学校网址:http://www.sxgy.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监督申诉部门:学院纪检监察室

申诉电话:0351-335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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