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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阳光工程”,规范各项招生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运城护理职业学院普通高考、对口升学及三二转段招生工作。


第三条  运城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运城护理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397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办学地点:山西省运城市复旦西街2155号


第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张红洲 职务:院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的工作需求,成立由主管院长、招生部门负责人及监察室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和监督组,负责全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招就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制定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现有的办学资源(专业布局、教学条件、师资等),制定专业招生规模。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积极响应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职教育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发展情况,综合考虑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招生计划编制方法。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和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普通高考招生录取


第十八条  面向全国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考生,实行考生自由报考,录取分数标准执行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


第十九条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即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再按单科成绩依次由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是:文史类:①语文;②数学;③文科综合;理工类:①数学;②语文;③理科综合。


第二十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我院不做选考科目要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填写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将调配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或未填写同意调配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二条  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院各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只提供英语教学,男女不限。


第二十四条  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我院招生信息栏和校园网公布。


第六章  对口升学招生录取


第二十六条  按照“山西省对口升学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划定的专科最低录取控制线,按考生志愿和录取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七条  同意山西省教育行政机构或招生管理部门有关对口升学录取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山西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我院招生信息栏和校园网公布。


第七章  三二转段招生录取


第二十九条  按照“山西省教育厅五年制职业教育‘三二分段’学生转段升学考核原则及培养方案”录取。


第三十条  录取专业根据协作学院三二转段协议专业进行录取。


第三十一条   名单确定:学院把拟录取名单报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审核录取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执行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

        国家助学金:2000元~4000元/学年;

        学院奖学金:1000元~2000元/学年。

        各类奖、助学金评定标准按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学院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院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学前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章  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后,颁发运城护理职业学院(高职)毕业证书。


第十章  录取专业、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学费、公寓费等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院公寓管理费600元/年;各专业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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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院在招生期间,需要及时与考生本人取得联系,请考生务必将便于联系的电话号码在《高考信息登记表》中填写清楚。


第四十条  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招生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运城护理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联系方式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复旦西街2155号

邮政编码:044000

咨询电话:0359—2510888   2510022   

传       真:0359—2510022   2510008

招生网址:www.ychlxy.com

电子邮件:ychy25108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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