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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学是我国西部地区唯一独立设置,以林学、林业工程、风景园林学、农林经济管理为传统优势,生物学、环境科学与工程为显著特色,理、工、农、文、法、管等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林业高校。

第一章  校名、校址 、办学层次、办学性质和颁发证书

第一条  全称:西南林业大学。 

第二条  学校国标代码:10677。

第三条  校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寺300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具有招收博士、硕士和本科等多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第五条  办学类型: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颁发证书:合格毕业生颁发西南林业大学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云南省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确定预留计划数为23个,主要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优先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的省份倾斜。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四章  录取工作

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的录取原则是: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省公布计划的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省公布计划的120%。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执行。对于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科专业只录取填报有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其余专业志愿虽服从专业调剂,但原则上不调剂至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科专业。

第十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商务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法语专业仅招收英语和法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考生外语语种不限。除中俄合作办学的专业外,新生入学后主要以英语实施外语教学。

第十九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投档线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最低控制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若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照顾加分分值排序(优先录取照顾加分分值较低考生);若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若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已建立健全资助体系及相应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奖、助、贷、勤、减、免、补等。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学生入校就读后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相应的资助。成绩优异的高年级同学可申请国家、省政府及校级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改委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招生办公室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寺300号行政楼108

第二十六条  邮政编码:650224

第二十七条  电话及传真:0871-63863101(兼传真)

第二十八条  监督举报电话:0871-63863035

第二十九条  网址:http://zb.swfu.edu.cn 

第三十条  电子邮件地址:zb@swfu.edu.cn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西南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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