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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学院代码为5332。

第三条  学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57—1号。

第四条  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高等专科学历文凭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招生对象、学制

第六条  招生对象:符合云南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往)届中职毕业生、高中同等学历人员(含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群体);未被2023年高等院校录取的考生。

第七条  学制:全日制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弹性学习年限4-5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招就处是学院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特点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认真做好人才市场需求调查和学生就业预测评估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副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国家关于高校招生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五章 招生计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学院招就处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市场人才需求、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院生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生源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六章 录取原则及程序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区)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专业录取规则:考生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志愿优先”原则)、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若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录满,则依据考生所报其他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调剂到相关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同等分数情况下,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其他正常录取。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云南省招考院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考生均可通过学院网站、阳光高考平台、云南省招考院等正规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院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学院建立奖学金、助学金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办学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57—1号。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1-65015065

                                电话传真:0871-65015065

                                邮政编码:650233

学院网址www.ynkexin.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列条款如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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