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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学校代码:13136(国标)。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为3年,面向全国招生,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占地面积835亩,建筑面积40余万平方米,分为麒麟校区和沾益校区。麒麟校区位于云南省曲靖市职教园区文苑北路,沾益校区位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西河社区。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学校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按照教育部关于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参加2023年高考的考生择优录取。
2.学校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严格按总分采取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平行志愿初次投档(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接收征集志愿(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非第一志愿),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做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它专业的;
(3)学院计划已满,考生仍未被录取的;
(4)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它情形。
4.除“煤矿智能开采技术”专业限招男生外,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5.学生体检标准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6.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学年,住宿费:800元/学年。
第十三条 学校“奖、助、免、补、勤”政策:学校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与教育工作,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要求,认真履行“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承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
1.库区移民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14]226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移民开发局批复,指定学校为水库库区移民考生招生单位,符合条件的库区移民高考考生,录取进校后,每人每年省财政补助8000元。
2.学校在校学生高职阶段享受奖学金制度: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②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年;③学校学年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800元/年、二等奖学金1200/年、三等奖学金600元/年。
3.学校对高职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以下资助办法:①助学贷款: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规定,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教育局申请贷款用于完成学业。②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3800元/年、国家二等助学金2800元/年;③申请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专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入学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4-3181871、3181873
监督举报电话:0874-3181895
传 真:0874-3513237
邮 编:655001
学校网址:http://www.ynny.cn
第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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