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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时简称《实施条例》)终于得以出台。这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事件,标志着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法颁布以来,民办教育顶层文件的配套已经完成。
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首次颁布,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确立了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地位,极大地鼓励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热情,推动了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但是,法律总是相对宏观的、原则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仍然有一些大的实际问题需要国家层面来明确和指导。根据法律预设的要求,同时为了更好地具体解释和贯彻落实法律条文,国务院及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支撑法律的实施和落实,事实证明,这一举措是合适的,成效也是显著的。
根据新的阶段新的形势,在广泛征求和梳理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订和重新颁布,其中最重要的是提出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和对民办学校允许营利(义务教育学校除外)实行分类管理。党的领导在原来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未有提及,不能适应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要求;而分类管理则是作为克服“合理回报”、允许办学营利的一个新政策。这些新的法律规定,同样需要《实施条例》的具体释法和细则指导。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法颁布以后,社会各界对尽早出台《实施条例》期盼有加,相关部门也一直在听取意见和文本修改。现在,《实施条例》正式出台,对于处于民办教育新政过渡期的广大民办学校和各级管理部门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在教育领域的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中指出,推进依法治校,是学校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推进依法治教,首先就要不断完善国家教育制度,加快顶层设计,夯实依法的制度基础,营造依法治教的良好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修订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是顺应和切合了民办教育发展中依法治教的要求。
教育从来都是“国家”的教育,教育的发展必须符合国情和国家发展的目标。国家的教育意志和要求,主要是通过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来体现的。政策既是政府推动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和重要抓手,同时也是指导教育发展和学校办学的主要依据,世界各国教育概莫能外。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在中国大地上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教育需求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已经成为国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贯彻这一方针的前提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同时,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相关事业阶段发展的产物,必须随着事业的发展而不断修正和完善,以适应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然而, 由于历史的和客观的原因,当下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还不是很完善,还不能适应我国民办教育新阶段发展的要求。尤其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除外),实施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这是对中国几千年以来传统的教育不得营利观念的重大突破,与此相适应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必需重构和调整。另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的相关规定,分类管理已经进入实质实施,突显了新法实施对配套法规和政策的需求。综上原因,社会各界热切期盼尽快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正案,解决贯彻落实法律中的急迫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出台,顺应了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诉求,从国家层面澄清了实施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模糊认识,回应了民办学校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各种关切,明确了法律实施中部分需要国家层面明晰的具体问题,初步疏解了新的法律举措带来的困惑。可以肯定地说,这个时候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恰如春风化雨,正当其时,它对于推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政策和制度建设,指导各地制定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地方新政,夯实民办教育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政策基础,完善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优化和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民办教育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将起到重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民办教育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建设提供了条件,但是起作用的关键还在于落实。贯彻落实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各项举措,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重点需要做好几点工作:
第一,认真学习宣传《实施条例》。与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有许多新的理念和新的政策举措,需要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民办学校一起认真学习、广为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领会和消化《实施条例》的主要精神,端正态度和认识,提高依法管理、依法治教和贯彻落实《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坚定地做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维护者和政策实施的实践者。
第二,坚定不移地实施分类管理。国家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实行分类发展,分类扶持,分类管理。这是从我国国情和民办学校举办的现实提出的重大决策,实施这一政策,有利于长远可持续地鼓励和吸收社会更多的资源投入教育,有利于落实财政资金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支持,也有利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自身的办学诉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定位和发展的办学道路,开辟民办学校办学新的局面。必须坚持分类管理的立法精神不动摇,抓住契机,建立起产权合法清晰、办学层次各就各位的现代民办教育制度体系。
第三,坚决杜绝营(利性)非(营利性)不分的政策空子。长期以来困扰民办学校发展和政策制定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在“合理回报”的挡板下,投资与捐资不分,营利与非营利混淆,一些民办学校在“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承诺背后大量获取“合理回报”的行为发生,由此成为诸多政策难以落实的原由。分类管理实施在即,仍有一些人没有放弃营非不分的惯性思维,在非营利的名义下获取营利性的利益。这种思想和行为不能允许,否则会搅乱分类管理的实施,打击和挫伤非营利性民校举办者的积极性。
第四,鼓励地方政府政策创新。我国幅员广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民办教育在发展规模和水平、发展类型和模式、发展的历史和阶段、发展的目标和期待的差异性和非均衡性,从而突显出在国家统一意志下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实施不同发展战略和发展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决定了各地政策的重点和力度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不能期待一个法律或政策覆盖所有的问题,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不能搞全国一刀切。法律已经预留了地方政府的政策创新空间。要充分尊重和发挥地方政府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政策的针对性和适应性,这样既不耽误政策的实施,也顾及到各地的实际情况。
第五,加强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正面解读。对于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广泛听取各界的意见是十分必要的,能为法律的制定收集有益的建设性意见。同时,讨论的过程也是一个宣传法律法规和统一思想认识的过程,能起到普法的作用,为法律法规的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当然,《实施条例》的修订和发布,体现了国家坚持分类管理和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决心。诚然,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仍有完善的空间,《实施条例》不能解决民办教育政策的所有问题,有的条款可能还会有一些调整空间。因此,既要允许和鼓励发表各种意见,更要加强正面解读,加大正面宣传,客观公正讨论,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保证政策的顺利制定和实施,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图片来源:(摄图网)文章来源:(教育部)夯实民办教育发展依法治教的政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