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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兰州理工大学;学校代码:10731(国标)。


第二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条  兰州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学、理学、文学、管理、经济、法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理工科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2021年学校面向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考试监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六条  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并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条  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在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都同等条件下,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录取专业。如无相关规定,依次比较外语、数学、语文成绩。若投档成绩和上述科目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依据考生投档信息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和学校其他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生源所在地投档规则,择优录取,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某些专业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产品设计、环境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美术文、理)的考生,必须取得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考的本科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根据考生所在省份投档规则进行投档,学校负责审核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控制分数线的前提条件下,学校按其专业志愿序列和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


第十五条  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我校各专业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七条  录取时,应、往届生一视同仁。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学费由公共课学分学费和专业课学分学费组成。将学分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标准如下(甘发改收费[2012]1877号):工科类专业4700元/学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55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400元/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为4000元/学年。

        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学费5500元/学年,三、四年级学费14000元/学年(甘发改收费[2012]1464号)。

        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爱心基金委员会等机构,同时建立了多种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帮助和指导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


第二十条  兰工坪校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

        彭家坪校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路36号

        学校网址:http://www.lut.cn

        招办网址:http://zhaosheng.lut.cn

        电子信箱:gdzb@lut.edu.cn

        电话:0931-2973947   传真:0931-2755263   邮编:73005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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